2018年09月06日 发布 |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含可待因感冒药说明书【禁忌】、【儿童用药】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含可待因感冒药药品生产企业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含可待因感冒药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8年11月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含可待因感冒药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患者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 四、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督促企业做好有关产品说明书修改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含可待因感冒药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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