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14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特药信息报告系统)试运行两年以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2018年6月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建设通过专家会验收,目前系统已正式运行。为加强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应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后7日内按照每品种、每规格、每批次的方式将原料药和制剂的购进、生产、销售等详细情况在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内填报或导入数据。如企业注册信息有变更,及时在系统内修改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审核系统内企业上报信息,发现企业上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督促企业及时更正。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利用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内的查询、统计功能,定期查看特殊药品信息数据。对存在可疑情况的及时开展调查核查,对发现的违规销售、伪造资质、骗购特殊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在使用该系统时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联系(010-68313344-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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