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05日 发布 |
根据监测评价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清热暗疮制剂非处方药及处方药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清热暗疮制剂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清热暗疮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1)和清热暗疮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2),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清热暗疮制剂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清热暗疮制剂说明书的新修订内容,处方药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特此公告。 附件:1.清热暗疮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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