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07日 发布 |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及《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6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10-64929757
service@gcpunion.org
北京市北三环中路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浙江大厦12层1206
service@gcpunion.org
北京市北三环中路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浙江大厦12层1206
微信公众号
微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