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的若干思考

来源:人社部     时间:2017-07-26 15:19

    创新药物疗效显著,对于治愈或改善疾病症状、提升患者生活质量都有着不可替代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专利排他性保护,创新药物通常具有市场垄断、单一货源渠道等属性,在市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的前提下,其价格居高不下,药品可支付性差,无法满足广大参保人用药需求。

    人社部主导的“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大工程。从3月至6月,短短4个月时间内,要完成谈判方案设计与论证、谈判品种确定、谈判资料申报与审核,以及现场谈判和签署协议等系列工作。更重要的是,作为药品医保准入的首次国家谈判,许多工作无先例可循,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作出开创性的制度设计。

    从谈判结果来看,无论是谈判成功率、谈判所确定药品支付标准的平均降幅,还是各界评论与反馈,都表明此次谈判工作是非常成功的。作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临床疗效明显、患者负担较重”的创新药物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将显著提高社会公众对新医改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纵观从2017版医保目录公布,到拟谈判品种的公示,再到谈判协议达成的全过程,笔者认为首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一是以临床需求为基准,科学遴选谈判品种

    此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调整制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2017版目录遴选过程中,通过对药品临床价值和需求进行反复专家论证,并以全国联网随机票决的方式进行遴选,经与企业协商最终确定了44个疗效显著且临床需求高的谈判品种。

    二是以疗效价值为依据,合理评估药品支付标准

    药品支付标准是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的核心,也是国家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间博弈的核心。如何通过谈判提升医疗保险基金承受力水平,实现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保留企业合理利润空间,激励其进一步创新投入,设置合理药品支付标准成为谈判的关键所在。

    为此,谈判方案要求企业在资料申报中充分提交与临床疗效有关评价资料与数据,如国内外权威治疗指南、循证医学评价数据、目录内同类药品临床疗效比较分析报告等,将产品临床疗效价值作为形成药品支付标准的核心判断依据,以强化广大参保人的临床获益。

    三是以“大数据”为支撑,依赖专家智库综合决策

    大数据和专家智库决策是谈判工作成功的基础。本次谈判汇集国内权威的临床医学、药学、经济学和医保管理等领域专家,组建了两个独立平行专家组。一方面,运用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方法综合分析药品临床价值、周边市场价格、同类产品参比价格;另一方面利用医保运行数据库的“大数据”,精细测算谈判药品进入国家目录后对基金的影响,并在综合两方面评价结论基础上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谈判主要依据,确保谈判的科学性。

    四是以国际经验为参考,引入定量评价方法

    此次谈判开创性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卫生技术评估方法(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鼓励企业采用成本效用等药物经济学方法测算药品进入国家目录后的预期支付标准,并就销量增加情况作出定量预测。

    虽然以上方法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规范性较弱,亦非本次谈判规定的必选动作,但毕竟从“专家定性评价”向“以证据支持的定量评价”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今后科学设计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甚至推动我国卫生技术评估和药物经济学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五是以“重大创新”为标杆,激励创新再投入

    本次谈判中,谈判成功的36个药品均为临床疗效显著的重大创新药物。其中还有不少属于我国自主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药品,如康柏西普、吗啉硝唑等。同时,关注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将部分罕见病的治疗药物纳入谈判,如重组人凝血因子VIIa和重组人干扰素。

    六是以“三分离”为原则,保证程序公开透明

    谈判中“企业申报”、“资料审核”、“价格谈判”三环节明确分工。企业自主申报药品基本信息、疗效价格等方面资料;专家团队对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核,提出评估意见;医保经办机构另行组织谈判专家与企业代表进行价格谈判。“申报”、“审核”、“谈判”三分离,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保障谈判的公平、科学、合理。

    七是以信息对称为导向,鼓励企业充分表达诉求

    谈判方案赋予企业充分的陈述和申诉权利。一方面,企业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企业自主申报资料清单”,从“产品资质证明、药品价格情况、基金运行情况、临床疗效情况、药物经济学评价、药品专利情况、赠药信息情况以及配套服务情况”等方面提交谈判药品的相关材料,帮助医保管理部门充分掌握谈判药品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谈判价格失真现象。另一方面,赋予企业申诉的权利,将专家审核评估主要考虑因素以及产品进国家医保目录后可能的限制支付范围和政策条件书面反馈给企业,并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

    总之,本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基本实现了“减轻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医药技术创新”的政策目标,并为制定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团购买功能,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进行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中国”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创新实践。

    同时,笔者认为,下一步如何实现与省级医保目录对接、与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体系衔接,处理好谈判大品种在公立医院药占比关系,理顺社会药房采购和配送渠道,解决门诊起付线、封顶线和自付比例问题,让谈判成果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广大参保人实实在在享受到医保改革红利,是医保部门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作者丁锦希 系中国药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