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21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管理,根据监管实际适时进行科学调整,经研究,拟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进行修订,即在附则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体外诊断试剂的基本分类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现就上述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ylqxzc@sina.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试剂办法修正案反馈意见”。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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