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21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工 作,科学、合理确定和划分部分体外诊断试剂属性和类别,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和免疫组化类体外 诊断试剂分类原则,并对已掌握的具体产品分类提出了具体分类和属性界定意见: 一、过敏原类体外诊断试剂 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包括总IgE检测试剂、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 (一)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产品,包括: (二)作为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产品,包括: (三)除已明确为第一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外,其他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作为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主要包括: (四)不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产品,包括: 。具体分类参考本条款第1、2、3条。 三、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 (一)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产品,包括: (二)作为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包括: (三)不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产品,包括: 现请你单位组织就以上分类和属性界定原则、产品列表进行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器械注册司。同时,上述分类和属性界定原则、产品列表也面向社会其他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电子邮箱:ylqxzc@sina.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部分试剂分类和属性调整”。 附件:1.过敏原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和属性建议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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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2.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和属性建议调整表.xlsx
附件:附件3.免疫组化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和属性建议调整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