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战勤局,各军种后勤部卫生局,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战勤计划局,军委机关各部门有关厅、局卫生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各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保障组卫生处,武汉联勤保障基地卫勤局,军事医学科学院,解放军总医院,第三〇二医院: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医函【2015】123号)要求,经研究审核和公示,确定以下12个单位为首批通过备案的军队医院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1.陆军总医院
2.海军总医院
3.空军总医院
4.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6.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7.原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8.原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9.原沈阳军区总医院
10.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11.解放军总医院
12.第302医院
以上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未经干细胞研究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以及违反规定直接进入临床应用的机构和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