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 |
2017年06月28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也可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扩大整治范围,将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整治重点包括: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二)诊所整治重点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自查(2017年6月下旬—7月下旬) (二)省局核查(2017年7月下旬—9月下旬) (三)总局检查(2017年9月下旬—11月中旬) (四)总结报告(2017年11月下旬) 四、处理措施 药店、诊所完成自查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局要制定符合行政区域实际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整治工作已经作出安排的,可结合本通知要求继续执行;整治内容少于通知要求的,按通知要求执行。各省局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行政区域药店和诊所自查整改的情况,统一组织精干力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省局要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结合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开展的查处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等工作,确定重点检查品种,规范药店和诊所药品销售、使用行为。 (三)加强宣传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危害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选择、合理消费。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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