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7日 发布 |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益母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功能主治】和【禁忌】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益母颗粒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益母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7年3月30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益母颗粒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益母颗粒为非处方药,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益母颗粒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益母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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